苏台高速公路南浔至桐乡段及桐乡至德清联络线(一期)(项目名称)第FJ02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苏台高速公路南浔至桐乡段及桐乡至德清联络线(一期)(项目名称)已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浙发改项字〔2020〕283 号文批准建设,施工图已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许〔2023〕5001450号文批复(批复机关及文号)。项目业主为湖州浔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湖州浔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主要工程数量和资格审查条件 (最低要求)详见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www.zjpubservice.com)、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s://ggzy.zj.gov.cn/ztb/)。招标代理机构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一期起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兴隆村龙湾浜与江苏省苏州市桃源镇广福村交界处,顺接江苏省苏台高速公路(七都至桃源段)(即苏震桃高速公路)终点,路线起点桩号为K0+000,路线于龙湾浜设南浔服务区,之后设高架桥往南跨横新线、过兴隆村,路线经嵇家浜、邱家湾、浒堰浜等村庄,沿规划南浔息塘乾隆文化休闲旅游度假村西北角外围分别跨息塘Ⅶ级航道和S213吴兴至余杭公路(南浔至练市段),于吴家浜~北盗四一带设南浔东互通及其连接线衔接S213吴兴至余杭公路和浔练公路,之后路线沿500KV~1000 KV特高压走廊带西侧布设,经严家埭、陆家桥,设双塔斜拉桥跨湖嘉申线(双林塘)和京杭运河Ⅲ级航道汇流口,之后经千家埭施浩村,连续跨新老花乌线,东宗线(顾家塘)规划Ⅲ级航道后折向西南,与申嘉湖高速公路及练杭高速公路相交于练市枢纽处,改造练市枢纽为五路交叉枢纽,路线终于练市镇民安村申嘉湖高速与练杭高速交叉点,路线终点桩号K10+213.217,主线实施终点桩号K10+128.658,练市枢纽实施终点桩号LHK1+505.090。路线全长约10.213km,其中南浔镇范围长约4.525km,对应桩号K0+000-K4+390.941、K4+428.067 -K4+561.928;练市镇范围长约5.688km,对应桩号K4+390.941-K4+428.067、K4+561.928-K10+213.217。另外设桃源互通连接线(浙江段),长约 1.907km,南浔东互通连接线,长约4.329km,连接线总长约 6.236km。高速公路主线全长约10.2公里,主线共设置桥梁9388米/7座(含枢纽及互通区主线桥、主线分离立交),其中特大桥7773米/4座,大桥1588米/2座,中小桥27米/1座;设枢纽互通1处(练市枢纽约一半工程量纳入二期工程),一般互通1处,收费站1处,服务区、管理分中心、养护工区各1处及必要的交通辅助管理用房和设施。本项目概算总投资为56.23亿元,其中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约为33.49亿元。 技术标准:项目主线采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中的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整体式路基宽度34.5米。互通连接线均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4.5米。2.2本次房建施工招标设2个标段,分别为第FJ01标段和第FJ02标段。第FJ02标段:苏台高速公路南浔至桐乡段及桐乡至德清联络线(一期)范围内南浔东互通房建工程的土建工程(含装饰工程及附属工程(不含绿化工程))及变配电、照明、防雷、综合布线、给排水管线、雨污水管线、采暖通风管线、道路(含路面)、消防等安装工程(含安装设备及附属工程)等的施工、完成、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及保修期保修等。总建筑面积约为10456.2平方米,施工图预算约8000万元,详见招标图纸。计划工期245日历天(8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保修期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技术标准、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主要结构形式、概算造价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投标人须知附录3中规定的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及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时间有效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投标截止日为AA级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最多可参加2个标段的投标(最多只能中1个标段),其它企业可参加1个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1]
3.3 投标人可参加1个标段的投标,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2]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6 其他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3]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4.2、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01月02日。
4.3、潜在投标人可凭本企业CA数字证书登录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zmctc.com),在本公告下方下载招标文件和补充文件(答疑、澄清)。参加多个标段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分别下载相应标段的招标文件,并对每个标段单独递交投标文件。
4.4、未取得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的潜在投标人,应先办理交易主体注册手续,取得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具体登记办法请登录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zmctc.com)→交易主体注册栏目进行操作。
4.5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提交疑问截止日为2024年01月04日16:30。招标人将于2024年01月05日在网上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5.投标文件的递交[4]
☑ 5.1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 ,集中地点 ;
投标预备会时间: ,地点 。
5.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1月22日 10:30;
5.3、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zmctc.com)。
☑ 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方式,无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样品等材料,投标人无需至开标现场。开标网址:http://kb.zmctc.com。
□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方式。开标网址:http://kb.zmctc.com。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的/材料,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杭州市曙光路140号(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或样品存放室)。递交/材料时应同时携带递交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
5.4、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拒收。
潜在投标人应根据自身软硬件及网络状况,须预留充足时间上传投标文件以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文件大小应尽量控制在70M内,如若超出,务必进行文件压缩等技术处理,避免因投标文件过大或临近投标截止时间发生网络拥堵等意外情况导致投标文件上传失败的风险。开标地址:杭州市曙光路140号省交易中心。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浙江交通网(http://jtyst.zj.gov.cn)、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zjpubservice.zjzwfw.gov.cn/)、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s://ggzy.zj.gov.cn/ztb/)上发布。
招标文件和补充文件的下载地址为: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 湖州浔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 | 湖州市南浔区年丰路1388号发展大厦A座18楼 | 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20号世纪兴源大厦1007室 |
邮政编码: | 313009 | 邮政编码: | 100029 |
联系人: | 蒋女士 | 联系人: | 孟工 |
电话: | 0572-3636226 | 电话: | 13716772081 |
传真: | 0572-3636226 | 传真: | 0571-87323181 |
日期: | 2023年12月22日 |
[1]①土建、交安、机电多个标段同时招标时适用。在《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施行且发布首次信用评价结果后,本条修改为: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时间有效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投标截止日当期及上一期均为AA级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最多可参加2个标段的投标(最多只能中1个标段),其它企业可参加1个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2]②房建等投标人未参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招标时适用。
[3]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4]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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